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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虎与钱朝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虎,钱朝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982号原告:夏虎,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征征,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朝年,男,汉族,1968年9月21月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夏虎诉被告钱朝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夏虎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