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荃簏诉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荃簏,浏阳市恒利祥鞭炮烟花厂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140号原告:郑荃簏,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市恒利祥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投资人:李昊霖,厂长。原告郑荃簏诉被告浏阳市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郑荃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荃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荃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荃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铁镖人民陪审员 钟 锋人民陪审员 王玲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