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丽宁与廖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宁,廖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447号原告:曾丽宁,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廖院生,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宁都县。原告曾丽宁与被告廖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一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丽宁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曾丽宁负担。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张荣生人民陪审员 罗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