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37号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文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怡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关振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做出(2017)陕011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852156.3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10月17日向银行送达(2017)陕011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已协助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在该行的银行账户,但因该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属轮候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杨 栩审判员 杨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雪艳打印:相丽华校对:贾雪艳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