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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桂来松与桂年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来松,桂年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720号原告:桂来松,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胡亮喜,男,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桂年荒,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董茂富,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桂来松与被告桂年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桂来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来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来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桂来松负担。审判长  苏玉广审判员  姜亚群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