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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星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星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江路北70号。法定代表人张治典,局长。被执行人湖北星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三湖管理区。法定代表人潘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北星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国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