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诸暨市怡炯机械有限公司与蔡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怡炯机械有限公司,蔡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4387号原告:诸暨市怡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四联村干山坞自然村5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1000273276。法定代表人:金宏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国,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总,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临海市人,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怡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但原告诸暨市怡炯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暨市怡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雨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