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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881号原告: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街烟集路2号。法定代表人:姜桂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日权,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颖,女,成年人。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延吉市爱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勋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