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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成建军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1082刑初78号公诉机关霍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建军,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9日被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建军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建军自2016年以来多次从刘长娥处购买”冬虫夏草””硬八天””蚁力神”等性保健品药品及器具,在其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内销售,经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单、德邦物流信息单、《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晋中市平遥县刘长娥销售假药案线索核查工作的通知》,查扣药品的照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认定”延时专家”、”黄金玛卡”等110种产品为假药的函》、《关于对”肾宝片”等八种产品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建军在未审核及索要性保健品资质,非法过购假药,并在其店内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成建军当庭自愿认罪,并能主动交纳罚金,接受处罚,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建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白银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武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