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6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豪利升贸易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薛孝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豪利升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薛孝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124号原告:温州市豪利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河头村延川路***号(单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13557467W。法定代表人:潘建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国,温州市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前工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9542291E。法定代表人:池春蓉,总经理。被告:薛孝宰,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温州市豪利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利升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薛孝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豪利升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豪利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豪利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计1031.50元,由原告温州市豪利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億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