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文武、武夷山市建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武,武夷山市建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蔡文武,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建宏置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双利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7535914-X。法定代表人林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文武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建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20120.2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8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16日、2017年10月20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等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建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系列案件未执行,其坐落于武夷山市红袍茶叶交流中心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3、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坤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