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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7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雷斌与马玉海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斌,马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7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斌,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玉海,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斌与被执行人马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斌与被执行人马玉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463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雷斌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军审判员  弥天亮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