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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毅酒吧有限公司、李春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东毅酒吧有限公司,李春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东毅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2号首层西侧。法定代表人:潘义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方,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上诉人广州市东毅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毅公司”)因与李春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6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东毅酒吧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东毅公司无需支付李春方工资15088.18元,并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李春方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但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无绩效。一审法院认为:工作年限、工资发放均应由单位举证证明,现东毅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且亏损亦不能成为东毅公司拒发工资的理由,故采纳李春方的主张并认定双方2010年6月11日至2016年8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东毅公司需支付2016年6月1日至8月28日工资15088.18元。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李春方与广州市东毅酒吧有限公司2010年6月11日至2016年8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市东毅酒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李春方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28日工资15088.1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东毅酒吧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东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东毅公司无需支付李春方工资15088.18元。事实与理由:李春方系公司人员,工资分为广州最低工资线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以公司盈利前提下存在,2016年3月公司每月巨亏,故不存在绩效工资。李春方提供的考勤表是其本人填写的,且她的李春方和考勤的李春芳都不一致,没经过总经理和财务确认,无法核实李春芳出勤和在职状况。李春方二审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东毅公司是否存在拖欠李春方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东毅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州市东毅酒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东毅酒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