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黄平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与黄俊江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黄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黄平县。经营者张友文,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被执行人:黄俊江,男,侗族,1986年10月25日生,贵州省岑巩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黄平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与黄俊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俊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建筑建材租金人民币186067.74元并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执行费26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因黄俊江现去向不详,本院已依法进行查找,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实际执行到位任何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