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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0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乔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青联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乔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青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813号原告:杭州乔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54幢3层303房间。法定代表人:郑利浩,总经理。被告:杭州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28号(浙江时代电子市场4层A区807、809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汪湜。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乔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青联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乔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