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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敢、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敢,李萍,郑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4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敢,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萍,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敢,系李萍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明辉,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敢、李萍因与被上诉人郑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敢,上诉人李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敢,被上诉人郑明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敢、李萍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部分上诉费用及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敢向郑明辉借款29.38万元,期间2016年5月11日分别还款1080元和5000元,2017年通过微信转账还款4000元,原审仅对我的还款数额认定为4000元,其余6080元未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加重了我的给付数额。郑明辉辩称,李敢所称的5000元和1080元两笔还款并非是归还的借款,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郑明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李敢、李萍偿还借款本金29.3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敢以进煤为由分多次向郑明辉借款29.38万元,并向郑明辉出具借据12份,该12份借据上载明借款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00元、9000元、8000元、9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8800元、5000元、10000元、9000元,该12份证据均有李敢签名、捺印。后经郑明辉催要,李敢偿还郑明辉4000元,剩余28.98万元至今未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敢向郑明辉借款29.38万元,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因李敢已经偿还郑明辉4000元,故李敢应继续偿还郑明辉28.98万元的借款。李敢与李萍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两人夫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对于郑明辉诉请的财产保全费用,因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郑明辉诉请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于该利息不予支持。关于李敢以其未向郑明辉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因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辩称不予采信。关于李敢辩称的诉讼时效问题,因原、被告在借款时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郑明辉可随时向李敢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故郑明辉要求李敢偿还其借款均不超过诉讼时效。庭审中,李敢向法庭提交打款凭证、欠条、微信记录各一份,其中该凭证载明:“支:给李敢打款(实为郑明辉用)现金伍仟元正(5000),郑明辉16.5.17”,李敢在庭审中陈述该5000元是郑明辉从其工作的地点支取5000元,并出具上述凭证。郑明辉对上述凭证予以认可但是对该5000元的用途不予认可。结合该凭证的具体内容,一审认为李敢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该5000元是用于偿还郑明辉的借款,对于李敢的该辩称不予采信。另李敢向法庭提交的欠条载明:“今欠到现金1080元,郑明辉已收,2016年5月11日,邵永胜”,不能充分有效的证明是其偿还郑明辉1080元借款的事实,对于该辩称亦不予采信。对于李敢通过微信转账给付郑明辉的4000元,因郑明辉认可其收到李敢转账4000元,虽郑明辉陈述该4000元用于支付煤球销售点的运费,但是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李敢亦不予认可,故对李敢辩称其已给付郑明辉该4000元予以采信。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敢、李萍所称2016年5月11日分别向郑明辉偿还的1080元和5000元应认定为偿还的本案借款的问题,因郑明辉不认可偿还的是借款,该两笔款所打的是支条和欠条,并非收条,双方对该款用途及由谁使用也存在争议,故不宜认定为偿还本案的借款。李敢和郑明辉对该两笔款项的争议,可另案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李敢、李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敢、李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智永梅审判员  赵中友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