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5民初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尤建平与叶建伟、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建平,叶建伟,陈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756号之二原告:尤建平,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伟,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陈向阳,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陈鸯,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建平诉被告叶建伟、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建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因诉讼原因,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保全申请费4470元,合计10320元,由原告尤建平承担。审 判 长  李德通人民陪审员  林小德人民陪审员  庄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