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民初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尤建平与叶建伟、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建平,叶建伟,陈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756号之二原告:尤建平,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伟,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陈向阳,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陈鸯,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建平诉被告叶建伟、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建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因诉讼原因,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保全申请费4470元,合计10320元,由原告尤建平承担。审 判 长 李德通人民陪审员 林小德人民陪审员 庄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