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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殷长江与被告大庆蓝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长江,大庆蓝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630号原告:殷长江,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育新街四委**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1********。委托代理人:陈玉君,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蓝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中心村庆新街道14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02891397。法定代表人焦福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文,男,1979年6月1日出生,系大庆蓝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管法规部干事,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村10-25-2-502室。原告殷长江与被告大庆蓝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殷长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长江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长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