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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明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58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明伟,1983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初中文化,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明伟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1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明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吴明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明伟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明伟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明伟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12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耀审判员 易大庆审判员 常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迪书记员 严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