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76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新昌县维丝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维丝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瑞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6852号原告:新昌县维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李金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春,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奎。原告新昌县维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昌县维丝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