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邓瑞同与陈中远、夏美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瑞同,陈中远,夏美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3806号原告:邓瑞同,男,1952年1月31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燕,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中远,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东台市。被告:夏美云,女,1969年5月1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邓瑞同与被告陈中远、夏美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瑞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中远、夏美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瑞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陈中远、夏美云立即给付邓瑞同工资款53850元。事实和理由:陈中远、夏美云系夫妻关系。2015年、2016年,邓瑞同跟随陈中远在上海做工,工资一直没有结算。2017年5月31日,陈中远向邓瑞同出具结账清单一份,载明邓瑞同在上海做工,其中2015年工资31000元,2016年工资25850元,已付3000元,合计2年工资53850元。邓瑞同多次追要未果。陈中远、夏美云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中远、夏美云系夫妻关系。邓瑞同随陈中远在上海做工,工资由陈中远结算发放。2017年5月31日,陈中远向邓瑞同出具结账清单一份,载明:“邓瑞同在上海做工结账如下:2015年工资31000元+2016年235个工×110=25850-已付3000=22850元,总计:53850元结账人:陈中远2017.5.31”。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中远欠邓瑞同工资款5385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结账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凭,应予认定。陈中远、夏美云系夫妻关系,且陈中远、夏美云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陈中远、夏美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不到庭而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邓瑞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中远、夏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邓瑞同工资款53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被告陈中远、夏美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彬彬审 判 员 杨小英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