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兴富与王张林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兴富,王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许兴富,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仙河乡西沟村人,现住山西省怀仁县锦绣家园1号楼C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王张林,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人,现住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常青小区1号楼2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31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张林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01400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晓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