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涂金荣、涂少明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金荣,涂少明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金荣,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现住福建省德化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涂少明,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福建省德化安顺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员,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现住福建省德化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金荣、涂少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金荣、涂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德化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引水隧洞Ⅱ号与初溪引水隧洞连接工程的施工单位,被告人涂金荣系该公司安全员,负责巡检工地的开工条件以及对初溪引水隧洞关闸停水和排空隧洞积水等工程安全管理;福建省德化安顺爆破有限公司是德化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引水隧洞Ⅱ号与初溪引水隧洞连接工程的爆破单位,被告人涂少明系该公司爆破员,负责根据图纸和测量路线对引水隧洞Ⅱ号进行爆破掘进。2016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涂金荣在未按规定排空初溪隧道内积水,工程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让被告人涂少明等人继续进入隧洞开展爆破掘进作业。之后,被告人涂少明通过图纸和工程进度估算后,随即进行爆破。同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涂少明和涂某1、卢某进入隧洞欲进行通风作业时,引水隧洞Ⅱ号发生坍塌透水事故,致涂某1、卢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涂某1、卢某均系溺水死亡。德化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涂金荣未按时按要求对初溪引水隧洞进行关闸停水和排空隧洞积水,被告人涂少明使用自行测量的不准确的数据进行爆破作业,均负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另查明:1、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涂金荣、涂少明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控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案发后,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害人涂某1、卢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涂金荣、涂少明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施工合同、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材料、监理证书、监理通知回复、监理交底,证人陈某1、郑某1、林某1、林某2、涂某2、吴某、赖某、陈某2、林某3、陈某3、陈某4、苏某、涂某3、连某、郑某2、林某4的证言,被告人涂金荣、涂少明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金荣、涂少明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2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涂金荣、涂少明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对被告人涂金荣、涂少明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涂金荣、涂少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金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被告人涂少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德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岐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