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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再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弦、陈海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弦,陈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再4号之一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弦,男,1982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福建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告):陈海金,女,1963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再审申请人陈弦因与被申请人陈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18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82民申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陈弦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结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弦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弦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林 敏审判员 陈景琛审判员 黄秀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1--2--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