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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邹万明与邹占胜、王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万明,邹占胜,王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346-1号申请执行人邹万明,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邹占胜,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王淑玲,女,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宁0323执134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邹占胜、王淑玲的银行账户。现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需解除被执行人邹占胜、王淑玲在你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占胜在盐池农村商业银行惠安堡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占胜在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占胜在红寺堡农村信用合作社太阳山分社账户存款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淑玲在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嘉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