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张海龙、杨兴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张海龙,杨兴德,刘莉萍,高紫峰,永宁县支持全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8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晖,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平,男,回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东环南路10号-4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智鸣,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东环南路89号。被告:张海龙,女,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杨兴德,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刘莉萍,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高紫峰,女,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永宁县支持全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政务大厅*楼。法定代表人:曹文婷,系该中心主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诉被告张海龙、杨兴德、刘莉萍、高紫峰、永宁县支持全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7.00元,由原告永宁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审判员曹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