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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军盈、仇宽正诉周鹏飞、石立鹏、铜川市长基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盈,仇宽正,铜川市长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258号原告:孙军盈,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铜川市。原告:仇宽正,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铜川市长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法定��表人:张长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孙军盈、仇宽正与被告周鹏飞、石立鹏、铜川市长基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孙军盈、仇宽正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铜川市长基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军盈、仇宽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军盈、仇宽正撤回对铜川市长基工程有限���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宋阿龙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军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