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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建造与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文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造,胡文周,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34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340号申请执行人:胡建造,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五四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文周,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文壶,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造与被执行人胡文周、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胡文周、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原址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文周在上海松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13%的股权已冻结,该股权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的执行需对上述股权拍卖成交后才能进行。本院也对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4街坊39/3丘地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维勤路77、79、81、83、85、87、89、91、93、95、97、99、101号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北新村16幢6号203室、30幢59号102室,迎薰路XXX弄XXX号XXX室,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听潮六村57幢121号201室,南团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轮候查封。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除冻结及查封的股权、土地和房产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除冻结及查封的股权、土地和房产外(股权已启动处置程序),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