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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案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22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7年7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道杰,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道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堡村附近伺机盗窃,后发现村内某某招待所隔壁一门面房卷闸门半开,遂进入房内趁房内无人之机,从床上盗走被害人蒲某某的棕色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3342元、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两张)。张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后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财物,后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提取、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左右,并处罚金。辩护人辩称,张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愿缴纳罚金,建议对张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张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六千元,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俊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玉俊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