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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亮与李永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李永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516号原告:王亮,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永城,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李永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150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