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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郑彩娣、唐秀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彩娣,唐秀勤,袁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973号申请执行人:郑彩娣,女,194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唐秀勤,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从事保洁工作,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袁金国,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从事保洁工作,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郑彩娣与被执行人唐秀勤、袁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秀勤、袁金国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彩娣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秀勤、袁金国归还执行款1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彩娣与被执行人唐秀勤、袁金国达成执行和解,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彩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97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