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3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世亲与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亲,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亲,男,土家族,1969年4月13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太平村九组。主要负责人:张罹,该公司经理。张世亲诉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彭劳人仲案字(2017)渝0243民初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世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世亲支付各项费用1449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17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已被关停,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其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闭补偿款,本院已依法裁定对该款进行了扣留。因该款尚未补偿到位,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于2017年10月24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张世亲支付各项费用的1449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17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乔地湾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关闭补偿款,因尚未补偿到位,暂不能支付。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关闭补偿款补偿到位后,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