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民委员会与XX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民委员会,XX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民初2345号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法定代表人:顾乃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泉,北票市五间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年,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XX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乃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泉,被告XX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从2009年至2016年拖欠的土地租金40,04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土地面积,租金及给付方式。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5月30日前交清当年租金,以后以此类推,但被告始终未付,从2009年至2016年5月共欠土地租金40045元,现要求被告给付。XX年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称我老伴因癌症已去世,现家庭困难,我的意见是以前的就不给了,从2018年开始我不欠,开始给钱,我们家靠后面的那个大棚被水淹过,我经营时给我造成损失了,那个就不给了。本院认为,XX年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被告XX年欠原告40,045年土地租金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明确约定,“此次的土地转包为有偿使用,时间为15年,每亩每年租金500元,交款结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0日止”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原告土地租金义务,未给付土地租金即属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土地租金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人民币40,0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XX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