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6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6068时振与睢宁县刘圩中学、吴以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振,睢宁县刘圩中学,吴以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6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振,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刘圩中学,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刘圩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刚,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旭,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原审被告):吴以良,男,1960年9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睢宁县。上诉人时振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刘圩中学、吴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