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黄德润,张镜秋,刘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德润,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镜秋,女,1965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志琼,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德润、张镜秋、刘志琼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德润、张静秋应给付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金320363.33元、违约金34573.51元;被执行人刘志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德润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张镜秋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冻结张镜秋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二个、招商银行账户一个;被执行人刘志琼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另,本院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德润、张镜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黄德润、张镜秋、刘志琼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黄德润、张镜秋、刘志琼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黄德润、张镜秋、刘志琼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章义审判员 李印强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