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2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遥岭村151号02室。法定代表人:孙冬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董事长。上诉人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孟 磊书 记 员 左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