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杜治民与陈萍、梁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治民,陈萍,梁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941号原告:杜治民,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继武,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萍,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梁浩,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格,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8123E;法定代表人:吕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同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治民与被告陈萍、梁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治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治民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治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杜治民负担。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