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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新想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1186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新想,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2017年9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新想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浙1002刑初6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新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9月3日3时许,被告人陈新想至台州市椒江区东京湾小区东门南北走向的路段,抢夺曹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单肩包一只,包内有人民币约110元、美图手机1部、口红2支、工作牌1个。经鉴定,单肩包价值人民币27元、美图手机价值人民币2851元。同月5日,被告人陈新想在台州市椒江区飞速网吧被抓获。公安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了美图手机、人民币53元,在其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中新科技员工宿舍410室内查获单肩包,现查获物品均已返还被害人。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陈新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新想上诉称,原判对手机的鉴定价格过高,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予以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新想犯抢夺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新想供认不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曹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被抢物品交易记录截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想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关于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手机的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依法应予采纳;原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他量刑情节所作的判处并无不当,被告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坚审判员 沈建宇审判员 朱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徐祖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