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召祥与平阴县榆山街道石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召祥,平阴县榆山街道石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4民初1908号原告:张召祥,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石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华芬,主任。原告张召祥与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石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召祥、被告石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华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召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5939.6元及利息(以135939.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每天按千分之三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石庄村文化墙及墙壁粉刷合同》、《石庄村村民住户房屋护基加固合同》、《石庄村村部维修及线路安装合同》,现保质期已过。经被告盖章同意,工程发票已分别于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29日在国税局开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拒付,无奈诉至法院,诉求同前。被告石庄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要求的利息是否支付需与村委会成员商量决定。本院认为,被告石庄村委会承认原告张召祥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召祥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石庄村委会欠付原告张召祥工程款13593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张召祥要求被告石庄村委会偿还工程款135939.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起止时间问题,原告张召祥主张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率问题,原告张召祥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石庄村委会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张召祥支付欠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石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召祥工程款135939.6元;二、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石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召祥工程款利息(以135939.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计1509元,由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石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