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玉巧与刘验文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巧,刘验文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176号原告:王玉巧,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信,涡阳县花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验文,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玉巧与被告刘验文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玉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巧负担。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