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与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2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芝麻冲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000009193。法定代表人秦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19号15-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2300035033。负责人林依权,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1287B。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7301.69元及利息、诉讼费616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6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23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