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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夏津县人民剧场与夏津县正大国美家电有限公司、陈孝勇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人民剧场,夏津县正大国美家电有限公司,陈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49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民剧场。被执行人:夏津县正大国美家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孝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民剧场与被执行人夏津县正大国美家电有限公司、陈孝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鲁14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支付原告夏津县人民剧场租赁费73750元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夏津县正大国美家电有限公司、陈孝勇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夏津县正大国美家电有限公司、陈孝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