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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1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芸、张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芸,张杨,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芸,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杨,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李芸与被执行人张杨、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杨、张丽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芸欠款本金840,000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0元、财产保全费4,770,合计17,070元。张杨、张丽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李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张杨、张丽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阳路3号2-802(上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依法进行了拍卖,但所得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杨、张丽除上述房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