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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如升、武道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升,武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刘如升,男,1942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武道金,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刘如升与武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武道金的存款22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