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军诉被告大同市深特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军,大同市深特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王耀军,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深特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7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军,大同市城区向阳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耀军与被告大同市深特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2015年7月29日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10月23日原告王耀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耀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利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