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郑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郑琴,李金荣,湖北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颜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琴,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李金荣,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湖北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锦屏大道西段2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琴、李金荣、湖北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0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20125元,申请执行费42400元,但被执行人郑琴、李金荣、湖北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琴、李金荣、湖北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06252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琴、李金荣、湖北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