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宁市泽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泽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盛玉芝,代云龙,高增超,王敬华,盛咏梅,唐红燕,盛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333号之一原告: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董事长。被告:山东省济宁市泽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敬华,董事长。被告:济宁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红燕,董事长。被告:济宁市��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徐保国,主任。被告:盛玉芝,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代云龙,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增超,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敬华,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盛咏梅,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唐红燕,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盛伟,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济宁市泽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盛玉芝、代云龙、高增超��王敬华、盛咏梅、唐红燕、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李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兴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