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姬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姬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681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滨城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城区黄河二路西首育青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姬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姚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姬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姬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9元,共计124元,由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凤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