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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祖明、史燕鸿、XX、王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明,史燕鸿,XX,王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2243号申请人:张祖明。被申请人:史燕鸿。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王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明诉被告史燕鸿、XX、王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祖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史燕鸿、XX、王志林的财产在人民币320,0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三人杨贵珍以其合法享有的财产,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祖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史燕鸿、XX在成都鸿瑞石化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以及对被申请人王志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XXX号附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权证号:监共0XXXX**)在合计人民币320,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贾 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