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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延某某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延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延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但其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毛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